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9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下午2 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11號刑事判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