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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221 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伍逸康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信良五金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221 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 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調解室(3 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調解委員林國禎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林國禎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5 月6 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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