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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03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鄭詠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03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6日下午4 時7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交易明細查詢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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