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觀景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瑞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8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社區住戶公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