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家園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6 月9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