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貞君
- 被告
- 黃文玲即協合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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