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貞君
被告
黃文玲即協合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