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貞君 被 告 黃文玲即協合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