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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499號

確認票據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卡特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被告
晟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499號確認票據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 日上午9 時40分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參佰零壹萬貳仟伍佰元、票號AU0000000 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壹紙票據權利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簽訂買賣契約,由原告出售高空機台座乙台予被告,原告為保證如期交貨,遂開立票面金額3,012,500 元、票號AU0000000 號、發票日期為民國96年8 月7 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予被告收執,嗣原告業於96年10月16日將上開貨物交付被告,則被告持有系爭支票之票據原因關係已不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及道歉聲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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