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萬年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平東村
- 被告
- 義正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2日上午9 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義正輪胎有限公司雖辯稱已將票款交付被告萬年鑫企業有限公司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亦不得對抗執票人之原告,另被告萬年鑫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10月20日│220,000元 │96年10月22日│ OR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