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3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以上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3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9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乙紙、保證書及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