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凱沅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532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 │ (民國) │ (美金) │ │ (民國 ) │├──┼──────┼─────┼─────────┼──────┤│ 1 │96年09月14日│300,000 元│凱沅企業有限公司 │97年01月05日││ │ │ │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 ││ │ │ │丁○○ │ ││ │ │ │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