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6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億泰電線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水良
- 被告
- 容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6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156號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12月15日│1,915,233 元│96年12月17日│ U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002 │97年01月15日│1,915,233 元│97年02月18日│ U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003 │97年02月15日│1,915,233 元│97年02月18日│ U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004 │97年03月15日│1,915,233 元│97年03月18日│ U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005 │97年04月15日│1,915,233 元│97年04月16日│ U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