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1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宸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 月1 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5年07月15日│227,010元 │95年07月17日│ AR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002 │95年08月29日│ 52,000元 │95年08月29日│ AR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高雄分行 │└──┴──────┴─────┴──────┴──────┴────────┘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