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4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利昇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4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 月18日上午9 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1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07月28日│121,000元 │96年07月30日│ KA0000000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 │起至清償日止│ │大昌分社 │├──┼──────┼─────┼──────┼──────┼──────────┤│002 │96年08月21日│235,160元 │96年08月21日│ KA0000000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 │起至清償日止│ │大昌分社 │├──┼──────┼─────┼──────┼──────┼──────────┤│003 │96年09月30日│170,000元 │96年10月01日│ AQ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仁大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