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利昇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4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8日上午9 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64號 │ ├──┬──────┬─────┬──────┬──────┬──────────┤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 ├──┼──────┼─────┼──────┼──────┼──────────┤ │001 │96年07月28日│121,000元 │96年07月30日│ KA0000000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 │ │起至清償日止│ │大昌分社 │ ├──┼──────┼─────┼──────┼──────┼──────────┤ │002 │96年08月21日│235,160元 │96年08月21日│ KA0000000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 │ │起至清償日止│ │大昌分社 │ ├──┼──────┼─────┼──────┼──────┼──────────┤ │003 │96年09月30日│170,000元 │96年10月01日│ AQ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起至清償日止│ │仁大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