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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5 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鄭詠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宏亞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2號
7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5 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9 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代管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陳俊偉律師事務所96律偉字第960044號、第960046號函、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經加高三字第09600039870 號函、積欠土地租金、公設費、違約金及土地損害金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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