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5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5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 月8日上午9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基準利率查詢、保證書、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許麗珠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750號 │ │ │ ├──┬────────┬────────────┬─────────────────┤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 │140,467 │97年01月04日起│5.760﹪ │97年02月0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 │93,649 │97年01月04日起│5.760﹪ │97年02月05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