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50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
被告
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己○○
被告
被告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5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 月8日上午9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基準利率查詢、保證書、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1750號 ││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40,467 │97年01月04日起│5.760﹪ │97年02月0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002 │93,649 │97年01月04日起│5.760﹪ │97年02月05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