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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鄭瑋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950號原   告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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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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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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