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5日下午3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宗諺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001 │96年12月27日│564,768元 │96年12月28日│UC00000000│新櫃資訊科│華南商業銀行竹│ │ │ │ │起至清償日 │6 │技有限公司│田分行 │ │ │ │ │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