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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2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光大攝影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2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借據、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及牌告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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