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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276號原   告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被   告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 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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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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