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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7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765號

上訴人
被告
齊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3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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