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7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76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齊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3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