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喬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福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 日下午3 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確認億鐵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之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債務人億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債務人)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83,155 元未給付,乃依法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查第三人即被告福田開發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尚有一筆工程款未清償,經向本院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即被告之上開工程款債權,因被告以其對債務人未有工程款未給付為由聲明異議,原告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本文第1 項所示判決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雄院高96執全齊字第6721號通知及被告公司之聲明異議狀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