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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0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呈熹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裕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02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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