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0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0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裕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泰電纜電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76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