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銘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4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8 日下午2 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王楨珍 ┌────────────────────────────────────┐ │附表: 97雄簡字第3249號 │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CC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3 月28│自民國96年3 月28日起至│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303,000 元 │日/ 民國96年3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高雄分行 │ │月28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CC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4 月2 │自民國96年4 月2 日起至│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488,600 元 │日/ 民國96年4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高雄分行 │ │月2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