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3269號原 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泓吉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97年3 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貨,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7張支票(下稱系爭7張支票)以給付貨款,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983,425元,惟系爭7張支票經原告依法遵期提示後竟均跳票不獲兌現,嗣經原告向被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原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票載金額負給付票款之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983,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已將被告所開立之系爭7張支票背書轉讓予 數家銀行,而該數家銀行即持系爭支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顯見原告實非執票人,自無從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主張權利:退步言之,如鈞院認原告確有票據上之權利,因原告尚積欠被告關係企業巨成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成岳公司)如附表二所示3張支票共720萬元之票款未付,被告並已自巨成岳公司受讓該等票據債權,經與系爭7張支票票款抵銷後,原告無權再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 ,原告之訴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636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 已將系爭支票7張貼現予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法定代理人並表示系爭7 張支票正本不在其持有中(見本院97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且復有被告所提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本院97年度促字第 22053 號、26984 號、33936 號、39260 號支付命令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告並非系爭支票執票人之事實,應堪認定,其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6,983,425 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原告雖聲請傳訊證人甲○○、丙○○,惟原告既非執票人,本院當無需審酌被告所為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是可認無傳訊上開證人之必要;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一 ┌──┬───────┬──────┬─────┬──────┐ │編號│ 票 號 │ 付款人 │ 金額 │票載發票日 │ │ │ │ │ │ │ ├──┼───────┼──────┼─────┼──────┤ │ 1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2,139,162│97年3月20日 │ │ │ │ │ │ │ ├──┼───────┼──────┼─────┼──────┤ │ 2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19,950│97年3月20日 │ ├──┼───────┼──────┼─────┼──────┤ │ 3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535,616│97年3月20日 │ ├──┼───────┼──────┼─────┼──────┤ │ 4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3,050,250│97年4月10日 │ ├──┼───────┼──────┼─────┼──────┤ │ 5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70,807│97年4月10日 │ ├──┼───────┼──────┼─────┼──────┤ │ 6 │ BK0000000 │台北富邦銀行│ 65,140│97年4月20日 │ ├──┼───────┼──────┼─────┼──────┤ │ 7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1,102,500│97年5月6日 │ └──┴───────┴──────┴─────┴──────┘ 附表二 ┌──┬───────┬──────┬─────┬──────┐ │編號│ 票 號 │ 付款人 │ 金額 │ 票載發票日 │ ├──┼───────┼──────┼─────┼──────┤ │ 1 │ PTC0000000 │兆豐銀行屏東│ 900,000│ 97年3月14日│ │ │ │分行 │ │ │ ├──┼───────┼──────┼─────┼──────┤ │ 2 │ PTC0000000 │兆豐銀行屏東│ 3,300,000│ 97年3月21日│ │ │ │分行 │ │ │ ├──┼───────┼──────┼─────┼──────┤ │ 3 │ PTC0000000 │兆豐銀行屏東│ 3,000,000│ 97年3月20日│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