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3269號

原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告
泓吉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97年3 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貨,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7張支票(下稱系爭7張支票)以給付貨款,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983,425元,惟系爭7張支票經原告依法遵期提示後竟均跳票不獲兌現,嗣經原告向被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原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票載金額負給付票款之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983,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已將被告所開立之系爭7張支票背書轉讓予數家銀行,而該數家銀行即持系爭支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顯見原告實非執票人,自無從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主張權利:退步言之,如鈞院認原告確有票據上之權利,因原告尚積欠被告關係企業巨成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成岳公司)如附表二所示3張支票共720萬元之票款未付,被告並已自巨成岳公司受讓該等票據債權,經與系爭7張支票票款抵銷後,原告無權再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原告之訴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636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已將系爭支票7張貼現予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法定代理人並表示系爭7 張支票正本不在其持有中(見本院97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且復有被告所提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本院97年度促字第22053 號、26984 號、33936 號、39260 號支付命令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告並非系爭支票執票人之事實,應堪認定,其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6,983,425 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原告雖聲請傳訊證人甲○○、丙○○,惟原告既非執票人,本院當無需審酌被告所為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是可認無傳訊上開證人之必要;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票      號  │  付款人    │   金額   │票載發票日  │
│    │              │            │          │            │
├──┼───────┼──────┼─────┼──────┤
│ 1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2,139,162│97年3月20日 │
│    │              │            │          │            │
├──┼───────┼──────┼─────┼──────┤
│ 2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19,950│97年3月20日 │
├──┼───────┼──────┼─────┼──────┤
│ 3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535,616│97年3月20日 │
├──┼───────┼──────┼─────┼──────┤
│ 4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3,050,250│97年4月10日 │
├──┼───────┼──────┼─────┼──────┤
│ 5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70,807│97年4月10日 │
├──┼───────┼──────┼─────┼──────┤
│ 6  │  BK0000000   │台北富邦銀行│    65,140│97年4月20日 │
├──┼───────┼──────┼─────┼──────┤
│ 7  │  BK0000000   │ 台北銀行   │ 1,102,500│97年5月6日  │
└──┴───────┴──────┴─────┴──────┘
附表二
┌──┬───────┬──────┬─────┬──────┐
│編號│  票      號  │   付款人   │   金額   │ 票載發票日 │
├──┼───────┼──────┼─────┼──────┤
│ 1  │  PTC0000000  │兆豐銀行屏東│   900,000│ 97年3月14日│
│    │              │分行        │          │            │
├──┼───────┼──────┼─────┼──────┤
│ 2  │  PTC0000000  │兆豐銀行屏東│ 3,300,000│ 97年3月21日│
│    │              │分行        │          │            │
├──┼───────┼──────┼─────┼──────┤
│ 3  │  PTC0000000  │兆豐銀行屏東│ 3,000,000│ 97年3月20日│
│    │              │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