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7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7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 月7 日上午9 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32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5年12月05日│451,930元 │95年12月05日│ DZ0000000 │誠泰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北高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