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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31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一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3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9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授權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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