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5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西嶽電機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瑞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5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1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元,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