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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朱盈吉朱盈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彬
被告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7日下午5 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腦系統訂購合約書、出貨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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