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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1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定安劉定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霖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11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9日下午2 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1 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 年度雄簡字第4114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001 │97年6月19日 │472,950元 │97年6 月19日│AW0000000 │霖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 │起至清償日止│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銘仁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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