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63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銓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6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8日下午3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銓盛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銓盛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丙○為被告銓盛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與本行存放款客戶有關清冊、電腦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