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旺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唐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4日上午9 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唐權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甲○○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瑩萍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4752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人│背書人│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001 │97年5月14日 │170,000 元│97年5 月14日│AN0000000 │唐權國際│甲○○│安泰商業銀│ │ │ │ │ │ │有限公司│ │行前金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