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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家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5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4日下午3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97 年度雄簡字第47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5月10日 │215,800元 │96年5 月10日│TRB0000000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仁││ │ │ │起至清償日止│ │武簡易型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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