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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8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貿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85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31日上午9 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7 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貿貫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丁○○則為被告貿貫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4851號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001 │86,423元 │自民國96年5 月30日起│自民國96年6 月30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分之9計算之利息。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 │├──┼────────┼──────────┼──────────┤│002 │74,352元 │自民國96年6 月30日起│自民國97年7 月30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分之9計算之利息。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 │└──┴────────┴──────────┴──────────┘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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