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鄭瑋鄭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8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上午9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五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書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