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8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上午9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五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