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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永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9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客戶交易明細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亦不爭執,僅抗辯希望分期還款云云。然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清償,原告亦無允許被告分期清償之義務,被告上開辯解,自不足採。從而,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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