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5480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96,5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