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 原告
-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 被告
-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支付票號PC0000000 、PC0000000 、XC0000000 之票款,被告則抗辯上開票款債權業因抵銷而不存在,且被告業於96年10月29日對原告提起確認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票款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於97年5 月5 日追加起訴確認本件上開3 張支票票款債權不存在之訴,刻由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案件審理中,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查被告上開抗辯,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案卷核閱無訛,而本件給付票款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