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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原告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告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事件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9 日裁定,命在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事件,業經一審判決,有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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