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基正
- 被告
- 傑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2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5日下午2 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