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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1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尚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15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12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6155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6年4月20日 │500,000元 │96年4 月20日│UB0000000 │尚穩有限公│第一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司 │林園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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