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調解不合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97年9 月7 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