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調解不合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97年9 月7 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