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調解不合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97年9 月7 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