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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戊○○、乙○○、丙○○、甲○○

  • 原告
    丁○○
  • 被告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大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允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廣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調解不合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97年9 月7 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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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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