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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82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82號

原告
吉鹽鹽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有所請求而涉訟,惟系爭本票係為擔保經銷合約之履行而簽發,應屬雙方因經銷契約而生之爭執,依兩造簽訂之經銷合約第13條,本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之住所地亦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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