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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5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忠泰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51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6日下午5 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6518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7年8月31日 │110,000元 │97年9 月1 日│YC0000000 │忠泰興企業│華南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有限公司 │籬子內分行 ││ │ │ │ │ │甲○○ │ │├──┼──────┼─────┼──────┼─────┼─────┼──────┤│002 │97年9月30日 │110,000元 │97年9 月30日│YC0000000 │同上 │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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