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原 告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00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