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
- 原告
-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00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