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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

原告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00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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