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2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5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托運簽收單及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