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96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2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5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托運簽收單及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