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1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宜芳郭宜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1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5 日上午10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外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君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君芃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為被告君芃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