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43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鄭瑋鄭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峰誌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43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0日上午9 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1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撥申請書、本票、繳款明細表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