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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802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呈熹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802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 月27日下午2 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採購單及訂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7雄簡字第802號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及利率 │├─────────┼──────┼───────┼───────────┤│AA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6年6 月30│自民國96年7 月2 日起至││台灣銀行 │648,000 元 │日/ 民國96年7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台中工業區分行 │ │月2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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