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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28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仙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明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2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 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9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3年05月10日│103,582元 │93年05月10日│ AY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博愛分行 │└──┴──────┴─────┴──────┴──────┴────────┘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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